农村信息化能为农民做什么带来什么好处 农村信息化的意义

农村信息化能为农民做什么?带来什么好处?

农村信息化首先,能给农民带来致富的信息比如,农产品销售信息,劳动力的信息农村生产工具购买信息,新的科学技术信息等等,只有带来了这么多的信息,能给农民朋友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节省了时间呵劳动力。

主要从哪些方面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

  具体来看,农业信息化在建设过程中,我们可以从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农业经营管理、农业服务等四个大的方面来着手。

  1、农业生产信息化

  农业生产涉及到的内容非常之多,目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农作物的施肥浇水等栽培管理方面的自动化,就拿施肥来说,我们可以通过在在田间设置自动养分测试仪或设置各种探针定时获取数据在室内自动测定,通过计算机分析数据,确定施肥时间、施肥量、施肥方法,使用田间遥控自动施肥机具或与灌溉水结合实现自动施肥。

  当然农作物的病虫害防治、家禽家畜日常饲养等也可以设置相应的管理监测系统进行信息化自动化种养。

  2、农产品流通信息化

  这一点大家应该接触的比较多,就像我们选择在网上购买水果蔬菜等农产品或者农副产品,就属于农产品流通信息化的范畴。这极大地解除了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所受的地域限制,让农产品走向中国走向世界。同时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上购买用户的反馈做数据分析,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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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农业经营管理信息化

  现在各地方政府都在针对性打造农业政务管理数据库,也鼓励各大农业合作社、企业去开发自身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宏观而有效的管理。

  4、农村社会服务信息化

  比如发展农村电商(更多乡村电商公司)、普及农村宽带互联网,这些都可以丰富农村居民的文化娱乐生活,与时俱进学习新事物的同时达到精神上的充实和满足。

  总之,未来的农村必将是信息化现代化的,城乡差距也会越来越小,人们的生活将更加智能化、方便快捷。

农村农业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由农业部组织认定和管理,有效期为4年,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四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示范基地申报、初审工作,提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推荐意见,并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 分类与标准

  第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按照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技术创新型六类。

  第六条整体推进型基地是以区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为对象,有健全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农业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且成效显著,形成了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发展模式,在促进区域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第七条生产应用型基地是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过程为对象,应用3S、物联网、3G、智能控制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的远程监测、科学决策管理、自动控制、精准作业、精细饲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典型的技术应用模式,探索出了有效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八条经营应用型基地是以农产品加工、交易、仓储、运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在农产品网上报价、电子交易、仓储管理、物流配送、产品溯源等方面,利用无线射频、二维码、身份认证、电子结算、追踪定位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推动网上交易、诚信体系、追溯体系、农产品物流体系建立和发展,促进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现代农产品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

  第九条政务应用型基地是以各级涉农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手段,在提升农业农村科学决策水平、行政管理效率、农村社会管理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形成了可以推广的典型发展模式。

  第十条服务创新型基地是以向农民、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现代媒体,构建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服务,形成了典型的服务创新模式,且受到农民和市场主体广泛欢迎。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型基地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产品和装备的研发、示范、推广为主要内容,围绕制约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的共性关键问题,开展相关技术创新、集成组装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研发的技术和产品已在农业农村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融合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可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报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基地;教学科研机构可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企业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和技术创新型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和服务创新型基地。

  第十三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信息化行政管理体系要健全,落实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领导责任制,成立了农业农村信息化统筹协调机构,设有农业农村信息化专项,且资金规模占本区域农业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农业各行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生产过程、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至少在本区域的两个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且应用比重超过10%,有效支撑了本区域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健康发展,并在应用模式、推广策略及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等方面积累了成熟及可供推广的经验。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农产品加工流通经营方式、促进农民增收、质量安全和农产品产销衔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在本区域范围培育出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手段开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经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批发市场等经营主体,其中,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至少培育20家,地(市)级至少培育8家,县级至少培育3家。

  申报政务应用型基地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围绕信息采集、指挥调度、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农业部门的行政职责,构建业务信息系统,覆盖本级政务业务范围或所属政府部门60%以上,有效提升农业行政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原则上所在地人民政府已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的,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不能重复申报。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要建有省、地、县、乡、村五级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组建了覆盖农业全行业的专家队伍,农业信息资源体系比较完善,农业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建立了全省统一的“三农”信息服务平台。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和短彩信服务在本区域内无盲区覆盖,且提供24小时服务、8小时人工服务,年提供有效信息服务百万人次以上。要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热线人工值守制度,省级热线坐席数10个以上,全省范围联动专家要达到每县5人以上。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的地(市)、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参照省级申报条件适当降低标准。

  第十五条教学科研机构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应具有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不低于30%,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项目,相关技术成果在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有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有关企业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本企业相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不低于3年,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应具备较为完整、设计科学的农产品交易信息系统且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或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组织农产品销售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备自我盈利能力,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其中,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5年,要建有电子结算、批发市场信息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促进农产品有效、有序、安全流通的相关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定时发布农产品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在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产销衔接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申报主体应为负责电子商务网站运营法人单位,平台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在减少农产品交易环节、增加农民收入、农资或日用品直销入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年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品配送、货款支付、质量控制、信用管理等机制。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要以提供农业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提供服务为主业,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运营3年以上,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注册时间不低于5年,主要从事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销售及推广,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化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等基地参照企业申报相关条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基本程序为材料申报、省级初审、专家评审、认定和授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本省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对于农口部门分设的省(区、市),由农业厅(局)会同畜牧、渔业、农垦、乡企等单位组织实施。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并批准认定。中央直属有关单位可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厅(局)申报,也可直接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各类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见附件);

  (二)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第二十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审意见时须向农业部附报以下材料: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

  (二)经审核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三)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四)专家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评审专家依据申报条件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可视情况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凡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由农业部批准认定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二十二条同等条件下,已获得农业部农村信息化示范单位或省级单位授予的相关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资格的单位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结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方向和重点,农业部负责指导示范基地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在资金和项目上优先予以安排;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应重点支持示范基地发展,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建设和培育计划。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及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管理,并定期对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考核;农业部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开展不定期的抽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示范基地要爱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称号,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称号,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

  (一)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有欺瞒行为的;

  (二)不再具备引领示范作用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利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从事与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无关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各示范基地有义务按要求提供相关建设进度数据和情况,并向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部提交年度基地建设与发展情况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引导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应用创新,推动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深度融合,以信息化引领驱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要求,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市发〔2013〕1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提升了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数字化、服务在线化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形成典型示范、可复制推广模式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 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区域平衡、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程序分为材料申报、专家评审和认定授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制定出台有关制度要求,推动解决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配合农业农村部对本区域示范基地建设进行指导、监管。

第三章 示范基地类型及标准

第七条 示范基地按照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四类:生产型、经营型、管理型、服务型。

第八条 生产型示范基地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业等农业生产过程为对象,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动态感知、监测预警、精准作业、智能控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探索出了典型应用场景,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运作模式,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生态改良、环境优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各类主体。

第九条 经营型示范基地以农产品加工、包装、运输、仓储、交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初加工、分类分拣、智能分仓、物流配送、仓储管理、电子商务、产品溯源等方面,促进了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农产品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的各类主体。

第十条 管理型示范基地以优化管理职责履行过程为对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各类主体。

第十一条 服务型示范基地以面向农民和城市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为对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便民服务能力和农民素质、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形成典型服务新模式的各类主体。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认定有效期为4年,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十三条 申报类别及条件

(一)生产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具有投入使用的规模化生产基地;

3.现代信息技术在生产活动中广泛应用;

4.在推进生产信息化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开展了推广应用,社会效益明显;

5.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形成了可持续发展模式,经济效益明显;

6.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生产废弃物治理、循环利用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二)经营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现代信息技术在经营活动中广泛应用;

3.与合作社或农户、农民等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拓展了周边农民的增收和就业空间,社会效益明显;

4.连续三年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并形成了可持续的经营模式,经济效益明显;

5.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三)管理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具有专业化的信息技术团队和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工具、产品;

3.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覆盖业务范围或所服务管理部门达到40%以上,有效提升了行政管理效率、节约了管理成本,并形成了成熟的管理模式;

4.三年内在管理信息化方面获得有关方面肯定,社会效益明显;

5.在优化资源配置、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四)服务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服务中广泛应用;

3.在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便民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社会效益明显;

4.连续三年营业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年均服务人数2万人以上,形成了典型、可复制推广的服务新模式、新业态,经济效益明显;

5.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初审后形成省级推荐名单(含推荐排序)及初审意见报农业农村部。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

2.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二)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须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以下材料:

1.正式上报文件;

2.经审核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纸质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式三份,电子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3.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纸质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式三份,电子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4.初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及初审意见。

第五章 组织认定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认定总量原则上不超过200个。农业农村部综合考虑政策导向、产业发展及区域布局、申报主体类别等因素,研究确定每次示范基地认定数量及各类型比重。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组织评审专家依据申报条件、评分标准严格审查申报材料,视情况采用现场或线上汇报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开展评审,研究提出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拟认定名单由农业农村部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发布示范基地名单并授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类型)”。

第二十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以下情况申报:

(一)已获得省级单位授予农业农村信息化相关示范资格的;

(二)已列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

(三)已获得农业农村信息化应用推广等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已获得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国家发明专利的。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及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以多种形式指导支持示范基地的发展:

(一)结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方向和重点,鼓励申报相关农业农村信息化项目及神农奖、丰收奖等科技奖项;

(二)农业农村部将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对示范基地的宣传推广,强化正向激励,总结可复制可推广典型模式,开展网上推介、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

(三)农业农村部组织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高校等发挥智库作用,针对不同基地类型,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四)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重点支持示范基地发展,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建立持续稳定支持长效机制,鼓励示范基地率先承担农业农村改革试点示范任务,并制定相应的示范基地建设和培育计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对示范基地采用分类抽查、“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每年选取不同类型的示范基地进行抽查:被抽查示范基地应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当地被抽查示范基地报送情况并进行审核;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对被抽查示范基地进行评估,并对示范作用发挥不足的示范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 示范基地有义务根据农业农村部及所在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工作需要,提交示范基地建设与发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示范基地要爱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称号,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且在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未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弄虚作假、有欺瞒行为的或在经营期间被纳入失信名单的;

(二)利用示范基地资格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或与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无关的活动;

(三)不配合示范基地监督管理工作,或经农业农村部抽查不合格的;

(四)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专家评审标准》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2013年至2017年依据《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市发〔2013〕1号)已通过认定的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满后,可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市发〔2013〕1号)同时废止。

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功能?

全面迅速便捷地为农村农民提供各类信息,方便农民参与市场活动,提升农民生活品质。

农村信息化能力提升后的效果?

在过去一年,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数字乡村建设在支撑农村地区的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以及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提高‘三农’信息化服务水平、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杨小伟说。

其中,数字乡村2020年工作目标全面如期完成。杨小伟介绍,在工信部、国资委以及三大运营商、铁塔公司的助力下,农村信息基础设施进一步得到完善,全国范围内行政村通光纤和通4G比例双双超过98%;农村网民规模达到3.09亿,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在去年年底达到55.9%,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网络零售总额达到3014亿元,同比增长26%。

另外,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在农村部署了4G基站1.37万个,广电总局加大在农村广播电视覆盖工作,在农村直播的卫星用户达到1.46亿户;数字经济拓展乡村发展空间,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贫困村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累计支持1338个县的电子商务工作;信息技术带动农业生产数字化转型,科技部部署实施重大专项,农业农村部在种植业、畜牧业等各个领域推动信息化和农机服务融合应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成后,政务服务正从国家、省、市、县多级覆盖,全面向乡村延伸。

农村信息化工作职责?

农村农业信息化基层信息服务站工作职责

农村农业信息化基层信息服务站工作职责

一、信息服务。注册农村农业信息化平台,建好“一村一网”,开展农村农业信息的发布和查询。收集本地农村农业的科技、市场、民生等信息并及时在平台上发布;收集本地农村农业的各类需求,及时在平台上查询答复。

二、科技服务。用好各级各类科技信息资源和专家队伍,对区域内“三农”重点与难点技术问题开展公益性科技服务。

三、队伍建设。吸收站点区域内科技大户、能人、企业技术人员等,建立一支服务本地“三农”的专家队伍。建立本站农村科技QQ群与微信群,将站点区域内专业户、合作社、企业的负责人与有关科技专家吸收入群,推动线上交流与线下服务开展。

四、推行信息化。推动区域内信息化带动产业化水平,推广先进信息技术在农村农业生产生活中应用,推广农村农业信息化等信息平台在区域内运用。

五、科技管理。开展好区域内科技政策宣传,完成好上级科技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农业信息化,农村信息化和农民信息化的不同?

广义上说,农业信息化包含农村和农民的信息化,狭义上说三者又有所重点所指。

农业信息化核心是农业生产、管理和销售的信息化,例如:农产品质量监管与溯源、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电商等。

农村信息化核心是信息技术在农村的普及,例如:光纤进村、4G信号覆盖等。

农民信息化核心是农民信息化意识的转变和信息技术的掌握,例如:政府实施的新型农民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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