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制度是什么意思啊 督察制度是什么意思呀

督察制度是什么意思?

督察是检查的刑侦部门,警方都有.督查是政府部门.督察更常用,是监督检查的意思.督查则是一种专制检查行为

延伸阅读

国家实施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有什么意义?

近年来,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政府针对在发展中对环境破坏的企业推出了环保督察制度。这项制度能有效的遏制环境的破坏。

整改督查机制是什么?

(一)加强督查统筹。督查工作要点中的重点督查事项,明确统筹组织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高效推进,避免重复督查、多头督查;明确单位牵头实施的,以牵头单位名义组织开展行业系统内督查,各相关县区园区要积极配合、主动担责。

(二)聚焦督查实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聚焦督查重点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精准督查、靶向督查,加大发现、提出和解决问题的力度,提升督查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灵活性,防止督查“形式化”“模板化”。改进完善评价标准,不以是否发文、开会和发文、会议规格高低作为衡量落实工作的标准,重点督查工作的推动情况和落实效果。

(三)强化结果运用。适时将督查结果向全市予以公布,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对落实不力、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提出问责建议。将督查考核结果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推动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到位。

(四)严格过程管控。各牵头单位要严格执行“三查三单”制度,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盯住不放、加强调度,督促责任单位列出整改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整改责任清单。要建立健全重点督查事项工作台账制度,实行挂账整改、销号管理。

督查工作条例?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五条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第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承担国务院督查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称政府督查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

第九条 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应当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提前培训督查人员。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

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第二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针对督查结论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调查研究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督查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监督等的协调衔接。

第二十三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劳动教育课程督查制度?

劳动课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学生的自理能力,培养其劳动意识、服务意识和纪律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及生活习惯,促进我校良好校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劳动课班级管理办法。

一、组织管理

1、劳动班级由班主任具体负责组织管理。班主任负责做好劳动动员、劳动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2、学校教导处负责提供劳动工具。

3、劳动完成后要在负责老师的指导下及时做好劳动工具的交接。丢失、损坏的工具有损坏班级赔偿活补齐。

4、负责老师每天对各劳动岗位进行巡视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二、劳动要求

1、考勤:由负责老师登记其劳动岗位上的学生姓名,按照正常上课的要求考勤。从严执行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对无故不参加劳动课者从严处理。所有劳动同学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出校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在劳动岗位上不得进行文体活动和其他娱乐活动。

3、要听从指挥,认真完成任务,不得无理取闹,不得空岗,不得在岗位上相互攀谈、嬉闹,不得在岗位上吃零食

警务督查通报制度有哪些内容?

1.收集情况信息,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宣传政策法规和安全防规范知识,防止案件事故发生。  

3.管理实有人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做好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4.开展缉枪治爆工作,管好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  

5.接受群众报警求助,调解治安纠纷,密切警民关系。  

6.维护案件、事故现场秩序,协助案件侦破和事故处理。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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