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前三章读后感悟 论法的精神前三章读后感800字

论法的精神前三章读后感?

政治理论方面,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并指出了每种政体的原则,对共和政体极力褒扬的同时也无情抨击了专制政体。

孟德斯鸠最大的政治理论贡献在于它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即要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三种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主张尊重私人财产权,大力发展工业和商业,减轻赋税,废除奴隶制。

此外,还提出了“地理说”,阐述了法律和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的关系。扩展资料《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748年。《论法的精神》全书共6卷31章,其中上册是3卷19章,下册是3卷12章。第1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第2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3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

第4卷谈法律和贸易;第5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第6卷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

延伸阅读

论法的精神现实意义?

法律是最高的社会规则,掌控了法律就等于掌控了人类的命运。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由人民来制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由人民来掌握。如此才可确保国家性质的纯粹性,调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性。

法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客体,它反过来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

论法的精神中最经典的一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最经典段落我认为如下:

相较于完全遵从命令行事的人,我更欣赏以谦恭的态度发布命令的人。相较于盲目遵从命令的人,我更喜欢遵从命令时不对其他人造成损伤的人。相较于舍弃自身财富的人,我更喜欢拒不接纳任何非法盈利的人。相较于完全不做承诺的人,我更喜欢对任何人都遵守承诺的人。

当然,其他经典语录也还有很多:

1 战争以胜利为目的,胜利以征服为目的,征服以保存自身为目的。

2 专制政体由一个人独立执政,但依据是此人自身的意志和变化多端的情绪,至于法律和规则,都是不存在的。

3 可人民知道该怎样处理事物,该怎样挑选地点、机会、时间,并进行利用吗?他们并不知道。

4 大多数公民的能力足以参选,但不足以被选中,而人民的能力足以听取相关管理事物的报告,但不适合亲自参与管理。

5 推动人民行动的不是预谋,而是愤慨。

6 目的是预防那些秘密的罪行,而非制止那些公开的罪行。

7 处在服从地位的人民,全都成了发布命令的人民的私人奴隶。

8 自我感觉太好,看不起别人,以自己为中心的人,一定是懒散、愚蠢、沉迷于享乐的人。他们情绪多变,行事愚蠢。

9 专制政体的性质是由一个人管理一个国家,他想怎么管理就怎么管理。

10 雅典人极难被唤醒。

11 在专制政体中,君主的权利全都转移到了他的委托者手中。一定要用恐惧杀死所有勇气和野心,因为其中的自命不凡者可能会造反。

12 专制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

13 荣誉渗透了该政体的各类观念与思维方式,连原则都受其指引。

14 为君主作战是荣誉对贵族的最高要求。

15 君主政体的教育以提高心智为目标,专制政体的教育以降低心智为目标。所有后者的性质一定带有奴役的性质。

16 绝对服从在表明服从者愚蠢的同时,也表明了发布命令者的愚蠢,因为其只要表达自己的意愿即可,用不着思考、质疑,推导。

17 要培养出奴隶,就要先培养卑劣的臣民。

18 父亲的教育和老师的教育,全都被社会教育否定了。

19 一名刚直的立法者,能培养出一个视刚直为理所应当的民族。

20 很野蛮民族的往来,腐坏了本民族的风俗习惯。

21 专制国家不存在宽容,因为国家根本不存在荣誉,君主没有伟大的品质,其国家也不可能有。

22 专制政体以恐惧为原则,该原则的目的在于稳定。

23 宫廷是个暗无天日的地方,虚伪、狠毒、狡诈在黑暗掩饰下悄悄作乱。

24 专制政体中的权利完全掌控在受委托的权利行使者手中。

25 共和政体中人便是一切,因此人人平等;专制政体中人毫无价值,因此人人平等。

26 专制政体应该有更残酷的刑法,因为政体中的人民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对生活的热忱比不上对死亡的恐惧。

27 真正的平等精神不是所有人都是发布命令者或接受命令者,而是服从、领导与自己平等的人。

28 神明并不会马上惩处这些罪行和不公。

洛克论法的精神讲的什么?

《论法的精神》既表达了批判法国旧政权的立场,又充实和发展了洛克分权的思想.这一学说的目的,是使国家机器内部权力均衡,互相制约.它既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又为实现资产阶级争取的“自由”、“民主”和“人权”提出了可行又可靠的保证,为资产阶级以法制对抗封建专制指出了道路,为资产阶级法学奠定了基础.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论法的精神》内容精要: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单独的社会的存在,都要求把单独的一些力量联合成为一种共同力量的国家。这种共同的力量可以掌握在一个人手中,或者掌握在很多人的手中。从这个观点出发,他把政体分为3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权;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制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在民主政治里,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在民主政治下,确立人民投票权利的法律、关于选举方式的规定、选举应当公开,这些都应看作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民主政治还有一条基本法律,就是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论法的精神》是把贵族政治看作共和政体的一部分,认为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这些人制定并执行法律,其余的人和这些人的关系,就像君主政体中君主与臣民的关系。贵族政治越是接近于民主政治,便越是完善;越是接近于君主政治,便越是不完善。

在君主政体里,君主就是一切政治与民事权力的源泉。由于这种政体是靠法律治理的,就需要有“中间的”途径去行使权力。因为一个国家只凭一个人一时的意志行事,这个国家也就没有法律可言了。所谓的“中间的”途径,自然就是贵族的权力。君主政体的基本原则是:君主与贵族是相互依存的。没有贵族的君主国,君主将成为暴君。一个君主国只有中间阶级是不够的,还需要一个政治团体充当法律的保卫机构。这种团体在法律制定时便颁布法律,在法律被忘掉时,则唤起人民的记忆。

专制政体的国家没有任何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因此,在这些国家里,宗教通常是很有力量的,它形成了一种保卫机构,并且是永久性的。如果没有宗教,在专制国家中尊重的是习惯,而不是法律。

在分析3种政体的性质以后,还应当说明这些政体的原则的区别。政体的原则就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从政体的性质推衍出来的。孟德斯鸠提出,在民主制国家里,需要的动力是品德。一旦品德消逝,野心和贪婪主宰人心,共和国就会成为巧取豪夺的对象。贵族制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在君主国里,它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就是它的动力,它代替了政治品德,并且处处做品德的代表。它鼓舞最优美的行动,它和法律的力量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实现政府的目的。在专制国家里,它的原则是恐怖,因为君主的意志一旦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绝对没有调节、和解、商谈这些东西。人的命运就和牲畜一样。

分权学说是《论法的精神》的重要论题,主旨在于反对全部国家权力集中于专制君主一人手中,是根据约翰·洛克的分权论并加以发展而提出的。它认为每一个国家有3种权力:第一种分为:①立法权力;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权力;③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第二种称为司法权力。第三种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这3种权力应当属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种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同一个机关行使这3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必须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监督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贵族应组成团体和平民团体同时享有立法权,二者有各自的议会。但是贵族的团体是世袭的,在立法上只有反对权,不应有创制权。立法、司法和行政这3种权力既要分立,又要互相制约。行政权应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各部门时时需要采取急速的行动,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要好。行政机关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否则立法机关就要变成专制。行政也应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司法权应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组成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它不为某一特定阶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孟德斯鸠当时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的模式,就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在当时是针对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反对把全部权力集中在君主手里。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就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分工、相互制约和保持权力平衡的理论根据。最初实行分析原则是北美殖民地的一些宪法,如弗吉尼亚、佐治亚、马里兰、新罕布什尔等地的宪法。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都采用了分权原则。美、法两国的宪法后来又成了许多其他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楷模。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讲述了什么内容?

首先本人声明一点,我没有能力对这样一本巨作做出一个合适、公正的评价,以下的内容仅代表我个人在对这本书进行了一定的学习后的一点感悟

第一:书中孟德斯鸠在开头的部分有讲到古希腊学者们对政体的划分,他们做出了许多分类。但孟德斯鸠本人相对赞同一些的柏拉图的分类是:民主制,往下到贵族制,到君主制,最后到专制。在这里我实在是感慨古希腊先哲们的智慧。实际上如今世界上的任何国家的政治体制都在这四个范围中。书中希腊先哲们针对自由这个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其中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他们将自由和自主区分开来。认为自由并非自由,自由是受到管控的。而自主则会带来祸患,孟德斯鸠本人也赞同这一点。

第二,孟德斯鸠在论证法律到底该严格一些还是宽松一些的时候,除了要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以外,还举了一个例子:中国的抢劫犯很少杀人,但是俄国的抢劫犯往往都会去杀人。这是因为中国法律中抢劫和杀人完全不是一个罪。但是俄国则都是一个死,那么造成的结果就是对于俄国的抢劫犯来说,同样都是一个死,那么为什么不灭口呢?

因此严苛的法律有时候反而会适得其反。过轻的法律无法阻止坏人作恶。但是太过严格的法律反而有可能让坏人做更大的恶。

因此实际上无论法律是宽松还是严苛,都未必会造成立法者原先所期盼的效果。如果在这里暂且把法律比喻为一个客观现象的话,那么这个法律一旦出台以后就自然会拥有自己的逻辑,而这个逻辑链条是立法者们根本所无法控制的。就事论事的话,针对俄国对抢劫的法律,或许俄国的立法者们原本希望的是这样子可以吓住想要抢劫的人,他们吓住是一些纠结于抢和不抢之间的人,但对于无论如何都要抢劫的人和无论如何都不会抢劫的人,这条法律是根本没用的,所以这样或许会造成的结果是抢劫总数变少了一点,但是受害者死亡率大幅提升。相反在中国,某种程度上,单纯的抢劫但不杀人不会被判处死罪,这反而使得那些纠结的人有了心理保障、亦或说是安慰。这样或许会让抢劫的案例变多,但受害者死亡率降低了。于是又有了一个悖论:到底是少让公民的财产损失一些,还是少让公民失去生命?

第三,孟德斯鸠讲到法律本身不可能存在最优,只会存在次优。世间别的事情也是如此。孟德斯鸠也曾表示过类似于“所有按照人所谓的理性构建出来的事务全都是不靠谱的”这样的观点。因此人是无法真正预料到未来的,所有的构造想要实现都是难度极大的,并且这构造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扭曲。

人们所能做的只能是脚踏实地,摸着石头过河,而这又是典型的保守主义风格。

第四,孟德斯鸠讲到三权分立时,曾经说过,只有三种权力互相制衡,才可以稳定。而一旦有人三种权力掌握了超过两种,那么自由不复存在。但是,互相扯皮的负面影响的确在如今很多国家内出现 实际上有兴趣的话你可以去看看第二次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正是因为有公民大会里那一帮无脑人士才会把原本那么好的一手牌全部打烂。

第五,孟德斯鸠在讲到“自由”这一概念的时候,引用了希腊先哲们的“自由”和“自主”区分开来的观点。赞同了自由是受到限制的自由。

在这里我想引用一下严复对于自由的翻译。中文中本身没有这个词汇。严复给出的解释是“群己权界”。说白了就是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界限。但这个界限究竟在哪里,没有人知道。

但是孟德斯鸠的制衡观点还是很正确。

有一个老段子:克林顿来访问上海,有个小女孩问他说你是总统,就能管理所有的美国人对吗。克林顿回答道,不,应该说所有的美国人都管着我。因此实际上要想实现所谓的闵煮。就要总统和人们都要被关进笼子,双方手里都要握着对方笼子的钥匙。并且这还不够,双方都要拿着枪瞄准对方,并且随时准备射击。

最后,实际上孟德斯鸠在这本书里讲了很多法理学的东西,这实际上很棒很好理解,法理这门课就连很多法学博士都不敢说自己学明白了。不过如果你闲着没事干可以去看看张文显的法律学,写的还是相对容易看懂一些的。

版权声明